联系我们 / CONTACT US

电话:028-85482281
邮件:info@sccdie.com.cn
地址:成都市临江东路36号 锦江花园城 钻石座7楼C1


扫一扫关注我们

您所在的位置: > 资讯中心 |  政策法规

中国-东盟自贸协定FORM E升级

浏览次数:3301     发布时间:2019-08-20

  

  

2019年8月20日,中国-东盟自贸协定FORM E系统全面升级,原FE产地证作废,须退回核销,并重新申领新版FE原产地证。




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(关于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〉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》的公告)



经国务院批准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〈中国—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〉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》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《中国—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〉附件1的附录B: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修订》将于2019年8月20日生效。为了正确确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,促进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,海关总署制定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〉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》。现予以公布,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。


海关可接受东盟成员国自2019年8月1日起签发的符合本公告附2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,以及2019年8月31日前(含8月31日)签发的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99号附件1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。


特此公告。


附件: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.doc



海关总署

2019年8月19日



公告正文下载链接:

海关总署关于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〉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》的公告.doc


海关总署关于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〉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》的公告.pdf



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(关于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〉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》的公告)


东盟证书“大改款”,“外观、动力和空间”全面升级!


升级版中国-东盟自贸协定实施原产地签证答疑


中国-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(升级后)


最新版FORM E填制规范详解



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


《议定书》附件1的附件1《经修订的中国-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》中文译文_


《议定书》附件1《原产地规则》的中文译文



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Sichuan Foreign Trade Group Chengdu I/E Co., Ltd.

028-85482281

电话:028-85482281
电子邮件:info@sccdie.com.cn
地址:成都市临江东路36号 锦江花园城 钻石座7楼C1

工作日:周一至周五:9:00-17:00

COPYRIGHT 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7041054号-1 时代汇创提供技术支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