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1月1日起执行: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,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,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项目填制,海关总署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附件)第三十五项“商品名称、规格型号”进行了修改。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:
增加申报要素(已经实施):
第三十五项“商品名称、规格型号”增加“品牌类型”、“出口享惠情况”,即:
(九)品牌类型。
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。
可选择“无品牌”、“境内自主品牌”、“境内收购品牌”、“境外品牌(贴牌生产)”、“境外品牌(其他)”如实填报。其中,
1.“境内自主品牌”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;
2.“境内收购品牌”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;
3.“境外品牌(贴牌生产)”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;
4.“境外品牌(其他)”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。
(十)出口享惠情况。
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。可选择
1.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”、
2.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、
3.“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如实填报。
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制该申报项(出口享惠情况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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